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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17919-2025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防爆**規范
GB17919-2025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防爆**規范
4 總體要求
應識別與評估生產加工系統存在的粉塵爆炸風險, 根據工藝**、 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要求,
選擇除塵系統。
選用干式除塵系統進行除塵時, 應優先采用袋式外濾除塵和(或) 旋風除塵工藝。
可燃性粉塵除塵器不應采用電除塵器。
不應采用以沉降室為主的重力沉降除塵方式。
應按照不同工藝分片(分區域) 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。 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、 可燃性粉塵
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不應共用一套除塵系統; 不同建(構) 筑物、 不同防火分區不應共
用一套除塵系統。
應及時清理除塵系統粉塵及泥渣, 其中, 濕式除塵器清理收集的粉塵及泥渣應作無害處理。
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的除塵管道、 除塵器應采取防水霧、 雨水滲入的措施, 潮濕度較高地區采
取防結露措施。
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應采用負壓除塵方式, 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,
應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。
工藝系統中的除塵器與易于產生火花等點火源的工藝設備相連時, 應在除塵器進風管道采取火花
探測與消除措施。
除塵系統應按照 GB 2894 的要求設置**標志。
除塵系統金屬管道以及支架、 構件、 除塵器本體, 采用金屬材料制作的收塵容器(桶) , 應采取防
靜電接地措施, 金屬管道法蘭連接處、 軟連接兩端、 閥門兩端等可能出現導靜電不連續的部位應進行防靜電
跨接, 并按 GB 12158 的要求接地。
除塵系統應按GB 50057 的要求對除塵系統采取防雷措施。

存在粉塵爆炸的干式除塵系統,應采用泄爆、隔爆、抑爆、抗爆和惰化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控爆方式,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。
5. 1 . 2 泄爆
5. 1. 2. 1 泄爆面積的設計、 泄爆裝置的選型和安裝應符合 GB 15605 的要求, 不應采用觀察孔、 清掃
孔、 檢修孔作為泄爆措施; 不應采用開啟壓力和泄壓效率未知的泄爆裝置。
5. 1. 2. 2 應根據除塵器的幾何尺寸、 除塵器結構強度、 處理粉塵的*大爆炸壓力 P max 和爆炸指數 K ST
、 泄
爆裝置的開啟壓力與泄壓效率計算泄爆面積, 并出具泄爆面積計算書。
5. 1. 2. 3 對安裝在室內的除塵器應通過泄壓導管向室外**方向泄爆, 泄壓導管應短而直, 且長度小
于 3 米, 泄壓導管的截面積應不小于泄壓口面積, 其強度應不低于被保護設備容器的強度。
5. 1. 2. 4 不能通過泄壓導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內除塵器, 應安裝無焰泄爆裝置。
5. 1. 2. 5 袋式除塵器泄爆裝置應設置在除塵器的含塵空氣室, 設置在室外的除塵器泄爆口應朝向**
方向。
5. 1. 2. 6 對于處理有毒性、 腐蝕性粉塵的除塵系統, 不應采用泄爆措施。
5. 1 . 3 隔爆
5. 1. 3. 1 應按照粉塵爆炸特性、 除塵器和除塵風管的抗爆強度選用隔爆裝置, 并確定隔爆裝置在主風
管上的安裝部位, 應保證爆炸沖擊波和/或火焰能被及時阻斷。
5. 1. 3. 2 隔爆裝置適用的粉塵的爆炸等級(或爆炸指數) 應不高于所處理粉塵的相應參數。 對于金屬
粉塵, 應選用適用于金屬粉塵的隔爆裝置。
5. 1. 3. 3 隔爆應與抗爆、 抑爆、 泄爆等爆炸保護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聯用。 主動式隔爆裝置與抑爆裝
置聯用時, 兩者的監控設備應聯鎖觸發。
5. 1. 3. 4 隔爆裝置適用的氣流方向和速度、 正/負壓條件應與工藝條件一致。 帶有信號反饋的隔爆系統
應接入工藝控制系統, 發生爆炸時立即報警并聯鎖停用被保護系統。
5. 1 . 4 抑爆
5. 1. 4. 1 應按照粉塵爆炸特性、 除塵器及除塵風管的抗爆強度選用抑爆裝置, 并確定抑爆裝置在風管
和(或) 除塵器的裝設部位。
5. 1. 4. 2 選用的粉體或氣體抑爆劑不應與粉塵物質反應或燃燒, 鎂鋁粉塵除塵系統不應選用或產生二
氧化碳或特性相同的氣體作為抑爆劑。
5. 1. 4. 3 抑爆裝置啟動應與除塵系統的控制裝置保護聯鎖, 抑爆裝置動作時, 除塵系統及其服務的工
藝系統應停機, 立即報警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。
5. 1. 4. 4 抑爆裝置的安裝及使用單位, 應提供抑爆介質的設計用量數據, 設計用量應大于實際所需用
量的 120%以上。
5. 1. 4. 5 抑爆裝置應定期維護、 檢查, 確保抑爆劑不出現過期或缺失、 無壓力等無效運行情況。
5. 1 . 5 抗爆
5. 1. 5. 1 除塵器采用抗爆設計時, 應能夠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而不破裂。
5. 1. 5. 2 采用抗爆設計的除塵器, 連接除塵器與工藝設備的管道處, 應安裝隔爆裝置, 且隔爆裝置強
度不低于除塵器本體。
5. 1. 5. 3 耐爆炸壓力和耐爆炸壓力沖擊設備應符合 GB/T 24626 的相關要求。
5. 1 . 6 惰化
5. 1. 6. 1 采取氣氛惰化措施時, 應根據所處理的粉塵的極限氧濃度參數設置除塵器箱體內氧含量, 并設
置氧含量監測報警裝置, 當氧濃度高于設定值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, 并與除塵系統的控制裝置保護聯鎖。
5. 1. 6. 2 采取氣氛惰化措施, 應在車間內可能發生惰化介質泄漏的位置, 設置氧濃度監測裝置。
GB 1 7919—2025
5
5. 1. 6. 3 采用粉塵惰化時, 應確定惰性粉體與可燃性粉塵比例, 并標定粉體儲存量或供給量的設計值, 進
行實時監測, 低于設計限值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, 并與除塵系統的電氣控制停機聯鎖。
5. 1. 6. 4 采取完全粉塵惰化措施時, 惰化后粉塵的可爆性測試結果應為不可爆, 應定期對其可爆性進
行核查